2.
本院於113年9月2日前案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住,嗣本院於113 年10月22日前案履勘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分時,查看建物1樓後方及3樓、4樓有增建結構,3樓 設有佛堂,另建物部分牆壁有裂痕、油漆剝落情形。本院又於115年3月13日本案查封時,債務 人不在場,債務人之父親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住(和家人同住),且房子有地震造 成的裂痕,地政人員指稱197地號上有門牌「五豐八莊57號」房屋坐落,且有增建,實際位置以 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拍定後僅建物部分點交。
8.
增建部分即暫編74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