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其非住於此處,為其大哥、大嫂及大哥、大嫂之子女居住,屋況嚴重漏水及其嬸嬸有於此屋自殺身亡(約40年前),現場有三樓為增建,另
3.
二樓有部分增建,三樓有神明廳及祖先牌位,另有壁癌會漏水,另增建部分有國有土地佔用,土地與政府承租等語。嗣經法院於114年4月30日至現場會測增建部分,依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本件暫編6193建號建物總面積為191‧02平方公尺,其中
4.
三樓各3‧7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即同段2124─8地號(非本件拍賣範圍),惟前揭建物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於投標前或應買前自行查證,並應自行解決相關之法律糾紛,法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又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土地及建物均不點交。
5.
本件分甲、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9.
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六、優先承買權:1‧建物部分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連同土地部分一併承買。2‧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2124─8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者,須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10.
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11.
增建部分即暫編619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份(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建物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