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84年10月5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1044地號(重測前為358-12地號)、610 地號(重測前為356-248地號) 土地 均為雜草地,本院復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 人員指界稱:
3.
1044地號土地均無路可達,目視所及除為雜樹林外其上還有 2個蓄水池,位於何地號上以實測為準。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約略位於 竹東鎮五豐街101號建物後方且無路可達,目前現況大部分為雜草地。惟土地上 之工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 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除蓄水池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 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 注意。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61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044地號土 地依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 載為屬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110/11/
8.
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 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9.
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610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0.
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