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0年12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本件拍賣建物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 明,觀察房屋前方及一側有搭建鐵棚;嗣本院於114年8月20日赴現場調查時,據在場人范○亮 稱其為第三人黃添財之弟弟,本件拍賣建物現由黃添財及其家人同住,建物會漏水,觀察建物 外觀,頂樓有屋凸,建物一側及前院有搭建遮雨棚。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 先行注意查證。
3.
本院前案(即112年度司執字第60747號)於113年8月5日傳訊黃添財到庭,其稱於110年12 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居住於本件拍賣建物,依司法院民事廳研究意見(82年廳民二字第07829 號):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所稱債務人,係指執行事件之債務人。黃添財以本件不動產設定 抵押權後,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則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本件不動 產時,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即應為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而非黃添財。則查封時不動產雖仍在 黃添財占有中,但黃添財為執行事件之第三人,且非於查封後始為占有,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 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執行法院自不得對之執行點交。從而,本件拍賣條件定為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
9.
據本院前案(即112年度司執字第60747號)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1168地號土地屬擬定竹 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110/11/
10.
,第二種住宅區。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賣之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 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 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 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