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6.26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父親在場稱,房屋由伊及外勞居住。
3.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 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 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之房屋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 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 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