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3年9月2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2502-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慶豐十二街151 巷7弄5號房屋占用等語,2492-6地號土地上有上開房屋之廚房占用,上開房屋之所有權 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 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 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5.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始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