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36-12棟次建號建物於查封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占有使用中,無出 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屋內有家具、堆置雜物,有壁癌。二樓前、後方房間天花板有 漏水(修補過),二樓廁所及一樓至二樓樓梯間曾因漏水修補過。
6.
1114地號土地 其權利範圍應隨同236建號建物移轉或設定負擔。
8.
236-12棟次建號建物於民國94年間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 本院函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查證屬實,請投標人注意。
11.
111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第一種住宅區;1100-1地號土地 為都市計畫內鹽田區;1105-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
12.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15.
236-12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 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 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19.
111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六、
24.
236-12棟次建號建物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 先購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 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 以實體判決為準。
25.
236-12棟次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倘若拍定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有 被拆除之危險,無法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