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89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昇高坑福德宮座落,其餘則位於福德宮西南側之雜木林與福德宮前部分水泥鋪設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 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2.
1113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541368號燈桿南 側約6公尺處之雜木林,地上有一座墳墓,部分為道路用地(昇高坑路42巷),土 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 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時,應依拍賣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之土地一併承買,拍定人不 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