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152地號土地係位於 門牌號碼深坑區北深路三段124號建物西北方約132公尺之雜木林,無路可達; 138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深坑區北深路三段124號建物東北方約510公尺之雜 木林,無路可達;139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深坑區北深路三段124號建物東 北方約504公尺之雜木林,無路可達;140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深坑區北深 路三段124號建物東北方約433公尺之雜木林,無路可達;30-10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深坑區北深路三段124號建物東北方約232公尺之雜木林,無路可達; 128-9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深坑區北深路三段124號建物東北方約132公尺之 雜木林,無路可達。上開土地依空照圖所示其上均無建物。
3.
30-1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 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3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上 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 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 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128-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係屬土地法第17條規定之林 地,故外國人不得承受,請應買人注意。
5.
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 明,且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 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土地經查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 主管機關查明。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 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 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