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76-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543011西南方約 9.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282-
2.
279-1地號土地相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 543013東北方約9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皆無建物,,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皆為行水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 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其中282-
5.
279-1地號土地位於河 川區域內,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他標 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