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指界740地號土地位於深坑區北深路3段189巷10弄
3.
4號前方之道路 ,7 43地號土地位於深坑區北深路3段189巷10弄
4.
14號前方之道路,748地號土地 位於深坑區路燈編號542140北方約50公尺,上有鐵皮建物。上開鐵皮建物不在 本件拍賣範圍內,占有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使由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解 決。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 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 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 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 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 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