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法院 115助卯508一

新北市深坑區萬順寮段大坑外股小段193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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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2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21 週一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25.9
保證金:
26
總坪數:
186.4
坪單價:
0.7萬/坪
持分地坪:
186.4 坪
總現值:
117.1 萬
拍後增值:
-8.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蘇千晴
蘇千晴
法拍專員
經紀業:陳朱平建築師事務所
地 址:新北市蘆洲區水湳街8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段大坑外股小段 193地號,面積 1,057 m2,持分 4/60,15.9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2.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段大坑外股小段 215地號,面積 8,185 m2,持分 4/60,11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法院筆錄 (5)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9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深坑 區萬福路75巷8號建物東方約19公尺處,其上有墓地、菜園、雜木林座落;215 地號土地位於深坑區萬福路75巷8之2號建物西北方約23公尺處之雜木林。上開 墓地、菜園之占用人及占有權源均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 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本件19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係屬土地法 第17條規定之林地,故外國人不得承受,本件215地號土地為為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 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請應買人 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9.
如他院不動產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 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土地增值 (2)
1.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段大坑外股小段 193地號
1,057 m2 × (4/60) × 1,900 元 - 15.9 萬元
= -2.5萬元
2.
新北市 深坑區 萬順寮段大坑外股小段 215地號
8,185 m2 × (4/60) × 1,900 元 - 110 萬元
= -6.3萬元
鄰近待拍
2026/9/21
1拍 不點交
26.4 坪 / 20.1 萬
2026/7/29
1拍 不點交
0.7 坪 / 34 萬
2026/8/13
2拍 不點交
16.5 坪 / 20 萬
2026/8/20
3拍 部分點交
251.7 坪 / 122 萬
2026/8/1 ~ 2026/10/31
應買 不點交
217.7 坪 / 5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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