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9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深坑 區萬福路75巷8號建物東方約19公尺處,其上有墓地、菜園、雜木林座落;215 地號土地位於深坑區萬福路75巷8之2號建物西北方約23公尺處之雜木林。上開 墓地、菜園之占用人及占有權源均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 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本件19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係屬土地法 第17條規定之林地,故外國人不得承受,本件215地號土地為為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 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請應買人 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9.
如他院不動產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 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