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1月2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80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麗山 幹122 B7235 CA25東北方,上有鐵皮部分占用,為雜木林。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占用土地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權源不 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5.
據鑑價報告記載,380地號土地未臨路。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無抵押權登記。 六、有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權利人:臺北市;管理者: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新建工程處;權利範圍:全部;權利價值:新臺幣15,696元;存續期間: 永久存續;地上權範圍:使用空間範圍為穿越地下深度35公尺以上。
11.
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5年1月30日北市地用字第1156002954號函稱:380地 號土地位於本府辦理「北二高台北聯絡線信義支線穿越(保護區)用地徵收地 上權」範圍內,經報奉內政部93年10月7日台內字第0930065037號函准予徵收地 上權,並由本府以93年11月10日府地四字第09323029900號公告徵收地上權;土 地所有權人陳瑞美之徵收地上權補償地價已領取在案。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