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05地號土地位於深坑區萬福路7 5巷9號之1建物東南方約10公尺處之菜園、雜木林;205-1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約20公尺處之道路(係萬福路75巷之巷道);205-2地號土地位於上開 建物東方約25公尺處之雜草地。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法 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5.
20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分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山 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 主管機關查明。又本件
6.
205-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該土 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 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