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5之1地號係位於新北市深坑區炮仔崙10號建物(下 同)西北方約65公尺處之雜木林;108之2地號係位於10號建物西方之溪流與雜木 林,另含10號之部分建物及空地;112地號係位於10號建物東北方約52公尺處之 農作物耕地;298地號、298之1地號、79之2地號三筆土地相鄰,皆係位於10號 建物南方之雜木林;303地號、303之1地號、103之1地號、111之1地號四筆土地 相鄰,係位於10號建物西北方約54公尺處,除303之1地號上有部分農作物耕地 外,其餘均為雜木林。10號建物係第三人陳O生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據稱係由祖 先承租土地建屋居住,但已歷經四代,無租約。上開地上農作物、建物均不在 拍賣範圍,地上農作物、建物與基地間之占有使用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3.
79之2地號、103之1地號、298地號、303地號、303之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該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 人,請應買人注意。
4.
105之1地號、108之2地號、111之1地號、112地號、298之1地號土地使用分 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 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 注意。
5.
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