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1年6月23日現場指界時,54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範圍內, 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114年7月22日現場指界時,70地號土地位於研究院路四 段176建號建物北方約33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72地 號土地位於研究院路四段176建號建物北方約30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無任 何建物及地上物;77地號土地位於研究院路四段176建號建物北方約250公尺 處,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80地號土地位於研究院路四段176建 號建物北方約26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144地號土地 位於研究院路四段176建號建物西北方約9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 及地上物;199地號土地位於研究院路四段176建號建物西西北方約120公尺處, 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5.
得標: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 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