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35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和平東路4段155巷3號建物東北方棚架下之土地;236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和平東路4段155巷3號建物北方之空地;237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和平東路4段155巷3號建物北方之空地及雜草地,及上開建物東北方棚架下之土地;238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和平東路4段155巷3號建物北方之雜草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棚架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5.
23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238地號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設有地上權,且存續期間為未登記,故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地上權人有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