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314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福興 路78巷20弄61號建物門牌之東南方約4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其上有部分建物坐 落,門牌號碼為文山區福興路78巷20弄50號、52號;惟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 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另據第三人蘇瑋群、蘇如霜、 蘇軒旻陳稱52號建物為其蘇氏祖宅,原土地為蘇氏祭祀公業所有,後遭子孫變 賣土地等情。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 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