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603地號土地即為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久康街24巷9之1 號建物(即政大經典社區等)之基地;2296建號建物約位於管理員所處之櫃檯,原應係有隔 間之建築物(即有牆壁及獨立出入口),現址室內隔間牆結構已變更;於政大經典社區配有 機械式停車位11個(編號B2-
12.
B2-40號),現均無人使用,實際車位數及編號依社區登記為準,請應買人自 行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1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 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97年1月24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建 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6581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 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0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7211號函覆,自95年迄 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4年10月2日北市警 文一分刑字第114302688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度使字第0006號使用執照所示,共有部分2319建號建物共含6 0個停車位,其中獎勵公用停車位40位,惟債務人持有之11個停車位是否屬於獎勵公用停車 位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然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4年11月1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 439579600號函所示,獎勵公用停車位係為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 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 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 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故該等停車空間若未挪為其他用途違規使用 者,即屬適法。
15.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 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 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9.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 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 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