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1─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41巷32號(大正金剛轉輪寺)之西北方約318公尺處;11─13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寺廟西北方約367公尺處。23─10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寺廟西北方約355公尺處;前揭地號土地現均為雜木林地,皆未鄰路,無路可達。25─6地號土地位於福德宮南方,路燈桿編號新北市541166號南側,現為雜木林,鄰近道路。
3.
25─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5.
11─13及23─10該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7.
分別標價,分甲、乙標依序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