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編號1土地係水泥空地;編號2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林。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1土地為屋旁水泥空地(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編號2土地現作為道路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不得拒絕。
3.
據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土地均屬58年六甲農地重劃區土地,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佈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