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2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932-1地號為雜木林,其上有一墳墓占用;933地號為雜木林、道路,其上有 一墳墓占用及有門牌苗栗市大坑43號之建物占用。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 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 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7.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0.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係應買應有部分,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12.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 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3.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應買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4.
如就 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 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分標應買之不動產(現由另案執行事件執行中),其中一宗或數宗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 不予應買,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