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48
2.
1894地號土地無路可達,其上為雜林;1068地號土地其上 為雜林,疑似有工寮佔用,以實測為準;1841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林、私人產業 道路,一般車輛無法進入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 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 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 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4.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2.本件1068地號土地上倘有建物,其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3.本件1068地號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 0條之1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5.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 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為拍定,並待繳清價 款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是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以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 效。
7.
1894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 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 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 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是以投標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 證。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