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及建物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另據債務 人稱,拍賣之房屋為其家屬居住使用,房屋有些許漏水,屋內有多處壁癌。惟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142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3.
本案拍賣建物,除漏水、壁癌外,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 自行查證。六、無他項權利。
4.
建物與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與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 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