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係第三人居住使用,另建物牆壁及天花板有滲水現象且
2.
三樓與隔鄰相通。又本件僅就建物部分執行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 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 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又系爭建物坐落之 基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日後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 屋還地或為其他請求,與本院權責無涉,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 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並自行承擔日後可能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關。又本件係就建物現況拍賣, 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 受損致不堪使用或內有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 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 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 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