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 0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一路89之1號建物南方約90公尺處,其上 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一路89之6號建物部分使用土地,部分為產業道 路。」。12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 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