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及鑑價人員至現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 陳稱:
2.
2007 地號分別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華新二路54-1號房屋東北方約380公尺、325公 尺、300公尺、290公尺、285公尺、285公尺、230公尺、260公尺、260公尺、26 0公尺、240公尺處,除1986地號現況為雜木林、1979地號現況為部分產業道路 部分雜木林外,其餘地號土地上皆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 皆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本件土地皆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