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 9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一路89之1號建物東南方約104公尺處, 現況為竹林,無經濟作物及建物;1207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95公尺 處,為雜木林,無經濟作物及建物;1213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約130公 尺處,為雜木林,無經濟作物及建物;1216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約150 公尺處,為雜木林,無經濟作物及建物。」。119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 保育區水利用地,部分屬河川區水利用地。
2.
121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 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120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 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拍定人不得為外國人。惟現在實際 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 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按甲、乙、丙、丁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6.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