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 「3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一路89之1號建物西方約107公尺處, 現況為雜木林,無經濟作物及建物;323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西北方約120公 尺處,現況為雜木林,無經濟作物及建物;325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 116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無經濟作物及建物,部分為產業道路;329地號土 地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143公尺處,為雜木林,無經濟作物及建物。」
3.
32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 買耕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 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