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 「120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一路89之1號建物南方約70公尺處, 現況為竹林、遮棚及蓄水池。」。120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 用地,部分屬河川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 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按甲、乙、丙、丁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7.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
9.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