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8月22日、113年9月6日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江○達在場,地下 層部分牆面有滲、漏水情形,壁癌現象嚴重,作為廚房、房間使用;一樓部分有出入口,牆面 有油漆剝落、滲、漏水情形;二樓為鐵皮增建物。本件執行標的倚靠斜坡而建,另與鄰屋之間 有鷹架未拆除,該鷹架已老舊毀敗,恐生鄰損問題,請應買人注意。據員警查報,本件執行標 的僅債務人之家屬居住使用;又據在場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本件執行標的,且已多年不知去 向,另本件執行標的有漏水、滲水或潮濕情形。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 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 賣標的占用中山區大德段
4.
732之1地號土地,遭占用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 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1815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