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8月22日、113年9月6日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江○達在場,地下 層部分牆面有滲、漏水情形,壁癌現象嚴重,作為廚房、房間使用;一樓部分有出入口,牆面 有油漆剝落、滲、漏水情形;二樓為鐵皮增建物。本件執行標的倚靠斜坡而建,另與鄰屋之間 有鷹架未拆除,該鷹架已老舊毀敗,恐生鄰損問題,請應買人注意。據員警查報,本件執行標 的僅債務人之家屬居住使用;又據在場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本件執行標的,且已多年不知去 向,另本件執行標的有漏水、滲水或潮濕情形。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 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