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739建號建物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查封時,據在場地政人員表示有增建(即暫編891建 號建物);另相對人王俊豪稱本件標的屋內曾有燒炭自殺之情事、另非為海沙屋、非輻射鋼筋 屋、非受有火災損害等情事。另依鑑價報告略載:外觀維護差、有門窗破損、水泥龜裂及鋼筋 外露情形。內部多處壁癌及漆面剝落,棄置物品堆疊凌亂,內部環境維護差。關於本件標的是 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另依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局民國113年7月4日基警四分一第1130462875號函檢附之建物查訪紀錄表略載:標的無報案紀 錄、110報案系統或工作紀錄簿無相關報案紀錄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一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 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請兩造特別注 意。二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受。 三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