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至現場履勘,由聲請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員警、鎖 匠導往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擺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及大量家具廢棄物、雜物, 且有水有電,因潮濕而使天花板壁紙剝落及塌落,牆壁均發霉,地板因漏水而積水。據地政人 員略稱,系爭土地為房屋基地所座落,屋前後均為增建。
3.
依據民國114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
4.
554-1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554 -2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建物為公寓厝,鋼筋混泥土造,屋齡約47.8年,屋況維護不佳」等 語。
5.
本件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進行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且無特別變價程 序之適用。
6.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程序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並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 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 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故請聲請人、相對人、應買人特別注意。
7.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8.
系爭建物第595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2518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 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