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為 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216號房屋為中心,466-3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及房屋後方 之土地;466-10地號土地位於上開過港路136號房屋西北方25公尺,其上為雜木 林;466-19地號土地以門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204號房屋為中心,位於東 北方20公尺處,其上有磚造廢棄平房。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 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 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 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4.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12月2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66828號函略載:466-
9.
466-19地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料系 統,未有申領建築執照記錄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 (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 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 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