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為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216號房屋為中心,466-3地號土地位於東北方及房屋 後方之土地;466-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136號東北 方10公尺,其上有雜木林;466-10地號土地位於上開過港路136號房屋西北 方25公尺,其上為雜木林;466-19地號土地以門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過港 路204號房屋為中心,位於東北方20公尺處,其上有磚造廢棄平房。本件係 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 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 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5.
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12月2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66828號函略載:466-
8.
466-19地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 築管理資料系統,未有申領建築執照記錄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 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 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 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