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為 基隆市暖暖區暖中路69號房屋為中心約南方25公尺處,其上有鐵皮搭設之鐵棚 架。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 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 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5.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12月2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66828號函略載:244 地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料系統,未有申領建築 執照記錄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 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 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 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