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為基隆市暖暖區暖中路69號房屋為中心約南方25公尺處,其上有鐵皮搭設之 鐵棚架。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 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 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6.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 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12月2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66828號函略載:244 地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料系統,未有申領 建築執照記錄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 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 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 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