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為 基隆市暖暖區暖中路245號房屋為中心,359-1地號土地位於南方20公尺包含上 開房屋前平地,其上有車棚;359-4地號土地位於上開房屋西南方15公尺,其上 為空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3.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5.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6.
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12月2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66828號函略載:359-
7.
359-4地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料系統,未有 申領建築執照記錄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 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 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 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