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18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板信商業銀行,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執行。現場房屋大門已拆除,屋內無 人居住,屋內無水無電,天花板已坍塌已露出鋼筋,屋內牆面有嚴重漏水之情事,地上有大面積積水,裝潢木板 均發霉嚴重,後方廚房天花板、牆面均有大面積裂痕。另由地政人員現場測量增建部分為前後陽台及廚房空間。
4.
依據民國113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建物位於坡地上,車輛無法直達,屋齡約44年,室內木板裝 潢均已剝落,屋況極差,已斷水斷電」等語。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6.
依基隆市政府114年4月17日基府督使貳字第1140115690號函,本件標的建物之垂直增建部分業經基隆市政府 核定違建拆除在案,請應買人詳加注意,增建部分日後有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