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麥金路715巷8之2號房屋為中心,標的位於西北西4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 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 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另依基隆市政 府114年3月6日基府地權參字第1140211377號函略載:本件標的無訂立三七 五租約。
7.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