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9月22日及前次執行之筆錄記載:系封房屋現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中,為未辦保 存登記之建物,牆壁龜裂變形,浴室廚房有壁癌,另據前案查封筆錄記載,屋內有供奉神明廳 及祖先牌位,並有嚴重漏水現象,另據債權人陳報房屋前方地基因大雨導致有些許淘空情形。 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在場人表示該 房屋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等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又 本件標的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 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 除之風險。又本件標的建物有佔用他人土地,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日後可能有遭主管 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請投標 人注意。另據基隆市政府通知,本件曾有遭查報違章建築紀錄,並曾於81年拆除在案,關於相 關違建拆除事宜投標人應再自行向該單位查詢確認,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 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 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 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