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萬元。 2.向任金珠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萬元。
2.
民國114年6月1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入內,本件執行標的位於5樓, 入口處大門已遭拆除,屋內無水無電,地上置有2台冷氣及少許廢棄物,後方陽台有部分外推, 其上之鋁窗亦拆除置放於地上,牆面油漆、水泥剝落,且有滲水、長青苔等情形,上方橫樑有 一長裂縫,與隔壁建物(1632建號建物,非本件執行標的)於後方分戶牆打通使用,使用現況 研判應無人居住使用。另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執行標的529之6地號土地內有部分法定空 地,關於法定空地之留設、及其移轉、處分上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據 債權人所提法務部宜蘭執行署113年8月6日拍賣通知記載,本件執行標的似曾發生過火災,拍定 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