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萬元。 2.向任金珠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萬元。
2.
民國114年6月1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入內,本件執行標的位於5樓,入口處大門已遭拆除,屋內無水無電,地上置有2台冷氣及少許廢棄物,後方陽台有部分外 推,其上之鋁窗亦拆除置放於地上,牆面油漆、水泥剝落,且有滲水、長青苔等情形,上 方橫樑有一長裂縫,與隔壁建物(1632建號建物,非本件執行標的)於後方分戶牆打通使 用,使用現況研判應無人居住使用。另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執行標的529之6地號土 地內有部分法定空地,關於法定空地之留設、及其移轉、處分上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又據債權人所提法務部宜蘭執行署113年8月6日拍賣通知記載,本件執行 標的似曾發生過火災,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