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 人使用,故於拍定後點交。現場觀之屋內有神明廳、客廳天花板有破損漏水之情事。另據在場 地政人員表示屋內有增建位於房屋前後(即暫編建號1228建號)。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債務人表示無非自然死亡之情 事、非為海沙屋、非為地震受創之危樓、但客廳及房間均有漏水之情事等語。另依鑑定報告略 載:經現場勘查,勘估標的屋況不佳,有部分漏水痕跡,有關特殊情事,尚須器材及個別項目 專業人員分析化驗使可得知,另現堪時無法確認是否為凶宅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標內暫編122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 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另依基隆市政府114年11月4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40256740號函略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