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3日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至現場執行,無人在場應門,會同警員 及鎖匠到場協助,經開鎖入屋內。系封房屋已無人居住,惟尚有電力,另屋內遺留大量雜物、 家具。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無增建及分管停車位。又地政人員指界稱基隆市安樂區保定段(下 同)385-1地號位於系封建物正前面空地及建物左側巷道。另115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3 85地號為住宅區(住
3.
、385-1地號為道路用地,鄰近西定河。交通狀況:於西定路上有公車設 站,另對外交通有西定高架道路出入市區,交通條件尚可。其他:靠巷道側的外牆因房屋年久 防水效能低下有多處因而有滲漏水產生壁癌之現象,另後門上方的樑有開裂情形,亟等整修」 等語。
4.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回覆系封建物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回 覆查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本件房屋非列管之地震受 損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 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 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 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係拍賣建物暨建物基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建物共有人之一拍定/應買,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則依建物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惟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建物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建物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本件 拍賣建物基地(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建物應有部分為之。
10.
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即便拍定(應 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 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 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 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11.
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 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12.
本件標的不動產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拍定(應買、承受)人非共有人,依法尚應調 查優先承買權人(倘已死亡者,其繼承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而該等優先承買權 之通知、行使程序需相當期間(通常耗時逾2個月以上)始能確定,此等因等待優先承買程序進 行肇致時間上之浪費,請應買人自行斟酌並納入是否應買之考量;又於上開優先承買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