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3日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至現場執行,無人在場應門,會同警員 及鎖匠到場協助,經開鎖入屋內。系封房屋已無人居住,惟尚有電力,另屋內遺留大量雜物、 家具。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無增建及分管停車位。又地政人員指界稱基隆市安樂區保定段(下 同)385-1地號位於系封建物正前面空地及建物左側巷道。另115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3 85地號為住宅區(住
2.
、385-1地號為道路用地,鄰近西定河。交通狀況:於西定路上有公車設 站,另對外交通有西定高架道路出入市區,交通條件尚可。其他:靠巷道側的外牆因房屋年久 防水效能低下有多處因而有滲漏水產生壁癌之現象,另後門上方的樑有開裂情形,亟等整修」 等語。
3.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回覆系封建物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回 覆查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本件房屋非列管之地震受 損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 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 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 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建物暨建物基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建物共有人之一拍定/應買,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則依建物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惟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建物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建物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本件 拍賣建物基地(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建物應有部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