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基隆市基金一路108之18號房屋(現為麥味登)為中心,
5.
272-1地號土地位於 西方100公尺、西方5公尺、西方5公尺處為道路用地;265地號土地位於基 隆市基金一路108之2號房屋(凱悅名宮社區)前方5公尺,現為道路用地; 335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基金一路99號房屋東南方45公尺處,其上道路用 地;另以基隆市基金一路70之1號廟宇為中心,
6.
354-1地號 土地位於西北方100公尺、西北方25公尺、西北方33公尺、西北方30公尺 處,其上為道路用地。另444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基金一路99號房屋西方5 公尺處,其上有鐵皮屋占用,另為道路用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12.
、道路用地」;353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住
14.
444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 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 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另依基隆市政府114年3月6 日基府地權參字第1140211377號函略載:本件標的均無訂立三七五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