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35萬元之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 抵)。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96萬元之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二抵)。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萬元之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三抵)。 4.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地政人員、鎖匠導往執 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水無電,屋內留有家具,設有神明桌但無供奉神明及祖先牌 位,天花板因潮濕而發霉變型,地板亦有大量積水。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略稱,本件建物無停車 位。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之增建部分為前後陽台。
3.
據民國115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無水無電,牆壁及天花板有滲漏水痕 跡,客廳內地板已腐朽。屋齡約46年9個月。建物保養維護情況差」等語。
4.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