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至現場查封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 指界稱:「27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路燈(編號63151號)往東直到85公尺止, 其上為雜木林。」等語。本件僅拍賣土地(1筆)應有部分。 依據基隆市政府民國114年6月6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40123883號函稱:「27地號 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保護區』。」等語。 民國114年9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評估標的所在位於基隆市安樂區安和 一街內安和一街121巷口對面臨時停車場內,緊鄰基隆市路燈編號63151號東方0 -85公尺處。保護區土地。,況為雜木林,地勢平坦;無面臨道路。無危險及嫌 惡設施。未來環境發展趨向:林業化。」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