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3月1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彭○生之配偶在場,屋內有水有電,室 內凌亂,另有神像、祖先牌位擺設,部分天花板及牆壁有煙燻泛黃痕跡,有增建,後陽台有鋼 筋裸露、漏水之情形。據在場人稱債務人已多年未居住於此,亦不知其去向。另經警員查報, 本件執行標的經查訪未遇。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建號4455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794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