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麥金路715巷8 之2號房屋為中心,
2.
382地號土地位於西北方75公尺、75公尺、西北 西33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379地號土地為「市場用地」、380地號土地為「道 路用地」、382地號土地為「保護區」。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 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另依基隆市政府114年3月6日基府地 權參字第1140211377號函略載:本件標的均無訂立三七五租約。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