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向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1,20 0,000,000元。2.向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360,0 00,000元。3.向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1,000,000,000元 (債權額比例:10分之
3.
。向邱立堅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1,000,000,000元(債權額比 例:10分之
5.
民國114年5月22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6.
1236 之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中山區中和路10號建物北方約80公尺處之土地,使 用現況部分為門牌中山區中和路8之11號建物(屋角)占用,部分為一無門 牌建物及魚池占用,部分為菜圃;
7.
1237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中山區中 和路10號建物東北方約116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 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 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 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部分,其上之地上 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 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
8.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