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24萬元,拍定後塗銷。
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3.
本件1475建號建物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查封時,標的為廢棄空屋,有部分雜物,鋼筋外 露。另依地政人員稱後方有增建(廚房),客廳邊間亦為增建,經測量即2107建號建物,觀之 均為無人居住之狀態,故本件於拍定後就1475建號、2107建號點交。另就地政人員指界稱225-5 地號土地部分為83巷14號房屋占用;225-90地號土地位於安樂區定國街83巷16號建物前方之巷 道,故就225-
4.
225-90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 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債權人稱標的建物內 有多處油漆剝落、鋼筋外露及磚牆龜裂嚴重情事,但現場未聽聞除上述情形以外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事;另依基隆市消防局函略載:「基隆市安樂區定國街83巷16號5樓」之建築物經查無發 生火災紀錄;依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14年6月23日基警四分一字第1140462880函檢附建物查 訪記錄表略載:「未接獲非自然死亡案件之記錄、系統查無相關報案紀錄」等語。然依強制執 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 後主張。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 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標內暫編210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而依基隆市政府1 14年4月7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217163號函略載:查本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之違章建築處理資 料,尚無該址違章建築核拆資料等語。 六、本標暫編2107建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安樂區西定段225-86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且依 前次執行基隆市政府113年1月8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20155339號函略載:查債務人未與本府簽訂 土地租賃契約或取得其他使用權利,標的建物(即2107建號)亦無本市安樂區西定段225-86地 號土地之使用權源,係屬無權占有市有土地。後續依規定列管占用並收取土地使用補償金等 語。則該暫編2107建號建物之佔用責任,請拍定人於應買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