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24萬元,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1475建號建物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查封時,標的為廢棄空屋,有部分雜物,鋼筋外露。另依地政人員稱後方有增建(廚房),客廳邊間亦為增建,經測量即2107建號建物, 觀之均為無人居住之狀態,故本件於拍定後就1475建號、2107建號點交。另就地政人員指 界稱225-5地號土地部分為83巷14號房屋占用;225-90地號土地位於安樂區定國街83巷16號 建物前方之巷道,故就225-
5.
225-90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 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 據債權人稱標的建物內有多處油漆剝落、鋼筋外露及磚牆龜裂嚴重情事,但現場未聽聞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