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清41187二

基隆市安樂區新會段317地號

應買 點交 待拍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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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7/21 ~ 2026/10/2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2.5
保證金:
8.5
總坪數:
48
坪單價:
0.9萬/坪
持分地坪:
48 坪
總現值:
50.8 萬
拍後增值:
8.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沈琳朣
沈琳朣
法拍專員
經紀業:凌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新會段 317地號,面積 3,172.6 m2,持分 1/20,42.5 萬
拍賣紀錄 (3)
1拍,2026/5/20,總底價 58.7萬,保證金 11.8萬,坪單價 1.2萬/坪,流標
2拍,2026/6/17,總底價 49.9萬,保證金 10萬,坪單價 1萬/坪,流標
3拍,2026/7/15,總底價 42.5萬,保證金 8.5萬,坪單價 0.9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4)
1.
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317地號土地位 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06號建物北方約135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 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2.
應買價額新台幣:425,000元。
3.
本件按1~7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4.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 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 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 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 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 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 (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 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 受),不得異議。
土地增值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新會段 317地號
3,172.6 m2 × (1/20) × 3,200 元 - 42.5 萬元
= 8.3萬元
鄰近待拍
2026/8/26
1拍 點交
38.2 坪 / 747.7 萬
2026/8/5
1拍 不點交
969.1 坪 / 3,650 萬
2026/8/4
1拍 不點交
33 坪 / 450 萬
2026/8/12
1拍 點交
25.1 坪 / 285.7 萬
2026/8/11
1拍 不點交
29.6 坪 / 693.4 萬
2026/8/5
2拍 不點交
7.4 坪 / 139.4 萬
2026/8/18
2拍 不點交
6 坪 / 45.1 萬
2026/7/29
2拍 點交
17 坪 / 244.4 萬
2026/7/29
2拍 不點交
5.1 坪 / 36.4 萬
2026/7/29
2拍 不點交
17.2 坪 / 245.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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